1.内蒙古物业公司的“帮忙”和“义务”,你分得清吗?
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小区安全,为小区业主美好生活提供了保障。
例如物业协助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解决开发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物业为便民而开展的一些如洗车、体检、送快递等服务,因为这些事情发生在小区里、与住房相关,所以业主都认为物业企业要负责,认定了这些服务是物业的义务!
但是在《条例》中,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就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进一步明确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原则。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是依据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主要是做好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权力。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如果物业服务人违反了第三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内容见《条例》第六十六条)而在物管区域内因为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物业服务人员只有劝阻制止权,并需及时报告相应的主管部门,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查处。例如,小区内有业主违法饲养烈性犬,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无效时要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
2.物业没有履行好职责,业主就只能逆来顺受吗?
内蒙古物业公司管理混乱,小区业委会已多次督促整改,但一直没有效果。小区变得破败不堪,存在很多安全问题。比如监控缺失,业主家里、车库多次被盗;入户大厅瓷砖脱落,消防箱玻璃破碎,全是胶带粘贴;绿化多年未养护等。因此,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并表决通过了不再续聘该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业主权益。那么业主可以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物业企业限期整改,或者可以选择不续聘甚至是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解聘了物业企业,我们的小区由谁管?
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后,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把决议告知相关部门。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委会可以委托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其他正规服务单位提供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
或者可以委托其他物业服务人提供临时物业服务,签订不超过一年的临时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一年内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
需要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或政府公共资源招标平台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选择内蒙古物业公司企业时,业主们可以通过渔夫指南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了解企业规模和评价。同时,可以了解企业在管项目的持证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