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与内蒙古物业公司不是“主仆”关系:不少人对物业管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有的则认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这些误解导致物业管理工作难于开展。其实,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对物业实施管理;给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签订,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没有主次之分。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冤家”当前一些现象,使人产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对“冤家”的错觉。其实,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是良友,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矛盾,应本着互谅互助,双方受益的原则进行解决。业主委员会不要轻易炒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应更好地改进服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包打天下”物业管理企业为更大程度地方便广大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把牵涉到居家生活的多项工作统一管理。如此做法使业主和使用人产生错觉,以为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论家庭、邻里、周边的关系等,都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要物业管理企业“包打天下”。实际上,物业管理企业终归是企业,职责是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务必明确这一点。
四、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不是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有关部门把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也当作“投诉”,导致物业管理误被列为当前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从物业管理协会接受有关咨询投诉的情况来看,仅一年,接受信(电)访逾千起,其中配套不齐全、规划不到位、质量问题等所占比例较大,实属对物业管理企业不作为的有效投诉寥寥无几。不少信访、来访者由于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不了解,怒气冲冲地“投诉”,经工作人员解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信访者是愤怒而来,高兴而归。接受和记录投诉的人员,应增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了解,才能区分是咨询还是投诉,投诉的内容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不作为还是其它原因。这样,才能引导行业的发展。
五、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不是“免费的午餐”不少人习惯于过去住房的福利型政策,对物业管理“谁受益,谁付款”原则不理解,甚至持抵触态度,拒交管理服务费。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同时,赋有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物业完好的义务。个别业主、使用人不交管理费,侵害了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影响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往往是越便宜越好,招标的宗旨是“价低者赢”,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增大楼盘的面积,盲目地迎合这种心理,更加深了这种误导。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给物业实施化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需要成本的投入,而且物业管理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量入为出”。很多物业管理服务费低廉的物业区域,因费用入不敷出而使物业管理工作不能尽如人意。相反地,优质优价物业区域的舒适环境,总是让人觉得物有所值。
七、内蒙古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治安防范服务不是“保镖”服务: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人们误以为:交了物业管理的治安防范费,物业管理公司就要提供保镖服务,在小区内发生的治安总是一概要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实,物业管理公司给住户、使用人提供的是安全防范服务,向住户、使用人收取的只是相应的安全防范服务费,而不是保镖服务费。因此,若在小区内发生财物被盗等治安案件时,应当分清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服务承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责任不在物业管理公司;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服务承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话,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都有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防范的义务。因此,住户、使用人并不能认为交了安全防范服务的费用,就可以高枕无忧而放松安全的警惕性。相反,应以积极的态度做好个人和家庭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八、物业管理企业不是水电供应商:由于历史的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一直为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充当“二传手”,无偿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费用,甚至承担因业主、使用人拒交水电费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导致物业管理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往往拿着委托收缴费用的合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毫不夸张地说,合同签署之时,就是该物业管理企业经济开始损失之日。因为,这些“合同”,只有物业管理企业代水电部门收费的职责和义务,却找不到物业管理企业从中应有的权利与权益。
九、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一些部门往往把物业管理企业看成是待宰的“羔羊”,人为导致物业管理企业负担重重。如某新小区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管理服务费0.4元,就算百分百入住,每月可收服务费9200元,保安5人,保洁2人,经理1人,水电1人,均每月费用1350元,这样,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在亏本经营。还有的街道要物业管理公司筹划人口普查费用,如此等等,物业管理服务费难以达到“以区养区”的目的。
十、物业管理区域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留地”物业管理企业中,有个别物业管理企业因缺乏有效学习而沉醉在理所当然的“管理者”角色里,误以为物业管理区域是自己的“自留地”,没有从广大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出发,内蒙古物业公司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成为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害群之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