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物业管理在收取物业费的过程中,很多物业经理都遇到过业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是很多是不合理的,下面我们介绍一些常见的拒缴物业费的不合理理由。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先业主之忧而忧,后业主之乐而乐”。只要业主有所需,就有所应,穿针引线、协调搓和,平日风里来雨里去,丝毫不得懈怠。所以收取物业费也是辛苦费。
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2.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无论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均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即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因为由单个业主来否认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或业委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违法了.在《合同法》上,这种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仍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假设之后召开的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决议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有异议,呼和浩特物业管理应通过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解决,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不当。
3.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以上就是物业纠纷中一些收取物业费的基本常识,大家了解一下,在应对物业纠纷时,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依法收取物业费,同理,业主也应依法缴纳物业费。内蒙古蒙悦物业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催收物业费的服务,平台的服务目标是实现物业费的清收,形成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在催缴物业费过程中,架起一座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桥梁,通过法,理,情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误解,努力达成共识,为共建美好家园,和谐社区而努力。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欢迎合作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