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其实也是如此,两者相伴相生,不能有片刻的分离。物业公司离开业主,就没有了市场,失去了安身立命之地,则根本无法生存;业主离开物业公司,小到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大到整个小区动荡不安,群体事件不断。虽然节省了将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但是凝聚几代人的血汗钱买的房子将无法正常居住。这样的关系其实应该是相依相偎的亲密伙伴,但是从社会现象来看有冤家对头的感觉,尽管近在咫尺,其中距离却万水千山。理顺与业主的关系成为每个物业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和对待的一个严肃问题。下面就以自己工作中的切身体会,来谈几点浅见:
把握定位,有原则: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出现激化的现象不在少数。有的业主自治水平较低,缺乏公共责任意识,对自己的权利缺乏正确的认识,也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在计划经济体制公有住房分配模式下,人们早已牢固树立了住房不付费的观念,而且也不关心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护情况,反正有“公家”负责,自己不必操心。虽然商品房的兴起让许多人成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在思想观念上,不少人有着根深蒂固的想法,并不认为这和以往分配的公房在居住上有什么本质区别。面对物业费,许多业主都认为“以前从来没有交过”所以就“不应该交”。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而许多业主完全以个人的主观感受对服务进行评价,一旦自己对服务不满意就拒绝交费。更多的业主把自己当成旁观者,不知道通过集体决策来表达自己对物业服务和收费的意愿,而是怀着从众心理,观望事态发展,不主动交费,造成欠费风气盛行。
还有的业主觉得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就应该时刻待命,内蒙古物业公司有问题随叫随到及时解决。物业公司担负整栋楼宇的房屋、设备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清洁维护和小区各业主档案管理等综合型的复杂工作,物业方觉得,通过管理服务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社区环境就是达成了工作使命。双方对物业服务概念的理解偏差导致诉求偏差,一旦诉求得不到期望的回应,不满也就随之而生,有的业主不交、拖欠物业费几乎成了一种常态。物业公司收不到物业费,不能正常有效运转,服务质量更是无从保证,业主对物业的不信任日趋加剧,日积月累形成恶性循环。
现在社会上不少人对物业管理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有的则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这些误解导致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其实,物业管理企业受托对物业实施管理,主要是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应依照合同和相关法律各自来行使、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主次之分。因此物业公司处理与业主之间关系时,要着眼于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合同关系的约定为基本准则来分清双方责权,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采用人性化、灵活性的方式处理具体问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贴心有价值的服务,增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现场管理品质及服务水平,让业主感受物业人用心服务的点点滴滴。被业主接受,赢得业主的满意是物业服务永远追求的目标,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内蒙古物业公司双方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分则两害,和则两利,和谐相处,才能双利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