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物业公司在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员向社会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介绍了物业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五个有权”和“五个不得” ,分析了物业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运行、小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点。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晋怡在发布白皮书中表示。
1、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有权对小区进行区域封闭管理,可以关闭小区部分出入口,小区可以仅开一个出入口,方便出入管理。该出入口实行人、车分流,出入口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物业公司不得自行决定完全封闭小区!
2、物业公司有权对进入小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小区,并做好登记;但是不得测温正常还不让租户进入小区!
3、物业可以合理区分管控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返城人员,但是不得擅自披露被隔离人员的信息;不得直接采用对人身的强制手段;更不得对确诊人员采取封户封门的隔离措施。
4、物业有权禁止外卖快递人员进入小区内部,但应做好大限度便民工作,设置特定区域存取快递。
5、特殊时期,物业公司有权关闭小区的会所、儿童区域、老人活动站等特定场所。
法官指出,物业在疫情期间以下一些行为属于越界
1、内蒙古物业公司在获取的被隔离人员的相关信息的同时也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该部分人员的姓名、房号、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
2、物业公司可配合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并加强相关部位的消毒措施,但不得采取封户封门的强制隔离措施,对房屋出入口进行封闭;
3、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如遇人员隐瞒、拒绝隔离治疗、不服从防疫管理等人员,可以对其规劝引导,明确告知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但不得直接采用对人身的强制手段;
4、租户等物业使用人在体温正常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利拒绝相关人员进入小区,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决定完全封闭小区;
5、白皮书称,在物业合同履行方面,包括未返京、被隔离及住院治疗的业主在内,均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拒缴或要求减免物业费;物业也不能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疫情防护服务。
内蒙古物业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物业公司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稳岗补贴,防止出现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