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物业公司完善物业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制定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条例,统一管理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协调与兼容,避免法规的相互冲突,用法制规范市场环境,规范物业管理操作已势在必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需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明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如需物业管理企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工作,应由政府部门出具委托并授权,同时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上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尽快制订、颁布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和配套实施细则,用法规和制度来限制和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家此项正式法规出台之前,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先制订一个招投标暂行规定,明确一些常规性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以便使参与者有章可循。同时应邀请公正机关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设立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具体组织招投标活动。在这类机构成立之前,可暂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房管、行业协会、物业管理专家及公证机关等组成物业管理招投标考评小组,受招标物业单位的委托,全权负责组织和进行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
对于如停车场、会所等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产权、经营收入归属等问题,建议物业管理条例可从其是否可出售分别做出相应规定。不可出售的公共部分(如公共停车场、公共设施)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在不影响业主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然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收益除给予物业管理公司一定比例报酬外,其余部分用作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内蒙古物业公司可用于出售的(如商铺、室内停车场)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有权选择自用,并予以经营。同时,考虑到会所的产权及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建议条例明确规定:会所不能出售但其归属应通过房产合同约定,凡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未对会所作约定的,视为会所当然地归全体业主所有,适用不可出售的公共部分的经营方式。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会所所有权归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经营。对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该通过物业管理条例明确:A该基金属于全体业主,但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专立帐户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无权动用,但有权监督和审计物业管理企业对该资金的使用。B条例规定应由发展商应划拨的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一次性将该费用划拨至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未拨划该费用的,业主委员会享有起诉权。C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占用和挪用该资金,在委托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约时,应将该基金剩余部分及使用状况移交新的被委托方,以保障业主和下一任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执行。D 对该基金的使用额度,建议除了其增值部分外,可根据基金使用的合理性,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住宅主管部门审定后,内蒙古物业公司使用一定比例的本金(使用比例可根据房屋已使用年限占房屋可使用年限的比例来确定)。
对于房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的质量缺陷,条例中应明确无论工程保修期是否已满,开发建筑商都应负有保修及更换的连带责任,避免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伪劣产品,从而确保建筑质量,为物业管理企业日常正常管理带来保障。